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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将在全国率先实现覆盖城乡的基本医保
2007年10月31日福建电视台
厦门市委、市政府30日发布了《改革和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破解人民群众就医难的决定》、以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在2008年7月起将农村居民纳入医保范围,在全国率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保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新闻发布会上,厦门劳动和保障局负责人表示,2008年7月起,厦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卡。 在这一制度下,厦门政府将全面提高全民医保的财政补贴标准。未成年人从50元,农民从70元提高到190元;个人缴交统一为50元,总的筹资额度为每人每年240元。低保和残疾人员免缴个人缴纳部分。 同时,进一步拓宽医保的覆盖范围规定:劳动年龄内且没有参加任何医保的厦门户籍非从业人员,包括农村居民,可以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对农民工子女的投保范围扩大到所有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切实解决农民工子女大病医疗费用的后顾之忧。 此外,厦门还将在城乡居民住院大病统筹的基础上,率先在全国实现城乡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厦门市劳动和保障局副局长李钦辉说:“出台这个政策后,农村居民也可以和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基本医保,特别是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费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减轻农民负担。” 厦门市卫生局负责人还表示,未来3年内,厦门市财政还将新增近22亿元人民币,新建改建社区医疗机构、加强大型重点公立医疗机构配套,力争在2010年内使市民就医难得到明显缓解,在全国率先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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