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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推出新举措强化猪肉市场监管
2007年08月28日厦门日报


   一段时间以来,市场猪肉价格出现波动,广大群众普遍关注。记者近日了解到,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出台五项制度,进一步强化对猪肉市场的监管,稳定市场、稳定人心。

   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获悉,针对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做好猪肉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厦门市工商部门已专门发文,对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提出了具体措施,包括落实生猪销售和肉品价格每日一报制度,发现有问题的猪肉及时有力地予以查处,确保市民消费安全和市场稳定?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和“12315”申诉举报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不法分子趁机销售私宰肉、灌水肉、病死猪肉;严厉打击掺杂使假、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件及时予以曝光等。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各项措施已经明确,各项制度日趋完善,现在的关键是强化落实。猪肉市场监管和食品安全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是谁管辖谁负责;二是“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三是落实所长、段长负责制;四是落实信息采集责任制。对失职、渎职、漏报、延报、误报、瞒报的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查明责任,严肃处理。

    新闻链接

    国家工商总局五项制度确保猪肉市场监管

   猪肉经营实行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所有经营猪肉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及从事猪肉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猪肉经营实行“协议准入”制度。从事猪肉销售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要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签订协议,落实“场厂挂钩”和“场地挂钩”制度,保证从合法规范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进货,严禁经营其他渠道的猪肉。

   猪肉经营实行“强制退出”制度。凡市场上发现销售其他渠道的猪肉、注水肉、有病有害猪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以及其他不合格猪肉的,要立即退市或强制退出,并责令经营者进行整改。

   猪肉经营实行亮证亮照和“挂牌经营”制度。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进一步落实“挂牌经营”制度,经营者应当在公示牌中如实标明猪肉的产地来源、定点屠宰厂名称、进货时间、价格等相关信息。

   落实市场开办者猪肉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市场开办者应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责任书,对经营者加强管理和教育,提高责任意识;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订质量保证书,强化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猪肉市场管理。(记者 陈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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