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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
2007年04月06日厦门日报
厦门日报讯 (记者 孙丽萍)昨日下午,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外资局、市经发局及厦门市各区科技局、部分企业代表共同商讨如何在新的税法框架下提升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据市科技局副局长孔曙光介绍,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所得税税率,并实行“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两税合一后,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不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或区外,只要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深圳、厦门、汕头、珠海、海南等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给予“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目前国家正在联合制定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可能与现行的办法有四个重大区别:一是认定程序调整,中央监管力度加大。二是调整高新技术范围,增加“高新技术服务业”。三是调整研究与开发费用占总销售收入比例,更加强调企业自主创新。四是调整企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强调人员素质。据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调整后,国家的认定将会更加严格,研发投入的比例和研发人员的比例这两大门槛,对部分大型制造企业、研发中心不在厦门的企业影响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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